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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机动车辆综合险条款
文档来源:http://www.gdmmaa.com 文档作者:茂名汽车网 发布时间:2006-12-12  

华泰机动车辆综合险条款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制定
条款编号:A0406Z03000C020211-1000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但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或灭失,本保险合同终止。
第一部分 基本险
基本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 车辆损失险: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 碰撞、倾覆;
2. 火灾、爆炸;
3. 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
4. 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5. 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般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 第三者责任险: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 地震、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三) 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四) 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
(五) 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六) 自燃以及不明原因产生火灾;
自燃,即指保险车辆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货物自身等发生问题造成火灾。
(七) 玻璃单独破碎;
(八) 保险车辆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
第四条 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二) 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三) 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第五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 非被保险人或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
(三) 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四) 竞赛、测试、在营业性修理场所修理期间;
(五) 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
(六) 机动车辆拖带车辆(含挂车)或其他拖带物,二者当中至少有一个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七) 驾驶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
(八) 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没有驾驶证;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 持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或武警部队车辆;
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5、 实习期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和带挂车的汽车时,无正式驾驶员并坐监督指导;
6、 实习期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和载运危险品的车辆;
7、 持学习驾驶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
8、 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或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险的驾驶证驾车;
9、 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的操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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